政治雷達法律海堤管理辦法 › 第19條

海堤管理辦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海堤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其地點應會同中央管理機關所屬當地河川分署勘查決定之。 前項儲藏所應備之搶險器材及其他用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購置,分發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妥為保管,並列入交代。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海堤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