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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7條

中央管理機關得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事項。 各級管理機關得委託有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轄內海堤及其區域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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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