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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其行政轄區內一般性海堤之下列事項: 一、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巡防及違法案件之取締與處分事項。 二、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申請使用之許可事項。 三、防汛搶險。 四、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土地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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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