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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8條

海堤區域之劃定或變更由中央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測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中央管理機關應將公告後之圖說,送交一份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管理之依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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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