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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第12條

海外華僑團體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謀取僑社公眾福利著有成績者。 二、對所負任務能迅速達成者。 三、經定期考核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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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