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 第11條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第11條

海外華僑團體,每年應將工作情形填具工作報告表二份,以一份報請當地 使領館,一份報請僑務委員會,以備考查輔導。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