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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第7條

本會收到申請表件,經審查合格,並經洽介實習單位同意後,通知申請者 所派遣實習人員,於三個月內回國實習,逾期即取消其資格。 實習人員回國後,應先向本會辦理報到,由本會發給推介函,再轉赴實習 單位實習,否則實習單位應拒絕受理實習。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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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