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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公告實施後,計畫擬訂機關應通知有關機關就區域內之開發計畫、事業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或區域計畫,配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予以檢討、修正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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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