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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必要之測站與相關設施,指為蒐集、監測、記錄或測繪海岸地區基本資料所必要之測站及設施。 前項海岸地區基本資料,包括海象、氣象、水文、海洋地質、海底地形、海岸侵蝕與淤積、地層下陷、海岸環境品質、海岸生態環境及其他海岸管理相關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得商請有關機關新設第一項測站及相關設施,或於其既有測站及相關設施增加蒐集、監測、記錄或測繪海岸地區基本資料之功能。 中央主管機關為整合推動維護海岸地區基本資料庫,應統籌商請有關機關持續維護測站及相關設施,並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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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