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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
第五條
所定公告,應包括海岸地區之範圍說明及範圍圖。 前項範圍圖之製作,濱海陸地及平均高潮線部分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近岸海域部分之轉折點,為判定界線及執法明確,得以坐標標示,並以坐標點直線連接劃設。但範圍說明足以判識範圍界線者,公告時得以適當圖幅之示意圖代替範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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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海岸巡防機關為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事項,得視實際需要會同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共同組成…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海岸巡防機關為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事項,得視實際需要會同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共同組成…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劃定海岸地區範圍,應考量管理必要性及可行性、海陸交界相互影響性、…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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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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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應依本法第七條所定規劃管理原則辦理。前項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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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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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一級海岸保護計畫之相容使用,應以不影響同條第一項各款核心保護標的…
第11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如已擬定其保護標的之經營管理或保護等相關…
第12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執行疑義時,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負責協調指定之。
第13條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公告實施後,計畫擬訂機關應通知有關機關就區域內之…
第14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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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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