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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船舶:指在水面或水中可供航行之船舶及固定或漂浮於水面之浮體及 平臺。 二、油輪:指其貨艙構造主要用於運送散裝液體油類貨物之船舶。如其從 事載運之油為原油者,為原油輪。 三、化學液體船:指供裝載有毒液體或有害物質貨物之船舶或部分裝載散 裝有毒液體或有害物質貨物之油輪。 四、新船:指自本規則發布施行後安放龍骨或建造已達類似安放龍骨階段 或開始重大改裝之船舶。但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依防止船舶污染國 際公約之規定。 五、現成船:指不屬於新船之船舶。 六、油:指原油、重油、潤滑油、輕油、煤油、揮發油或其他經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公告之油及含油之混合物。 七、原油:指產自地下之任何天然液體碳氫混合物。包括經處理適於運輸 或已移除、添加分餾物之原油。 八、燃料油:指船舶所載供其主機及副機燃料用之任何油類。 九、含油混合物:指含有油類成份之混合物。 十、有害物質: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所指定 之物質。 十一、排洩:指由船舶上排放、溢出、洩漏、傾倒之行為。 十二、油類瞬間排洩率:指任一瞬間以公升計之每小時油類排洩量,除以 在該一瞬間之船舶以節計算之速率。 十三、清潔壓艙水:指艙櫃中之壓艙水,該艙櫃自前次載運油類或有毒液 體物質後,其殘留物經過徹底清洗排洩者。該壓艙水在晴朗之日自 靜止之船舶洩入平靜清明之水中時,不致在水面或鄰接之海岸線上 造成可見之油跡或有油泥、浮膠狀物集結於水面下或相鄰之海岸線 上;或經油類排洩偵測及管制系統排洩時,其流出物之含油量不超 過百萬分之十五者。 十四、隔離壓艙水:指艙櫃中之壓艙水,該艙櫃與貨油、燃油或有害物質 輸送系統安全隔離,僅供裝載壓艙水或不屬於油類或有害物質之船 貨者。 十五、液體物質:指在攝氏三十七點八度溫度時,氣化壓力不超過每平方 公分二點八公斤之物質。 十六、有毒液體物質:指附件四所列之物質。 十七、污水:指自廁所、盥洗室、醫療處所、藥劑室等之盥洗用具或排水 管,或自裝載有動物艙間所排洩之污水或與污水相混之廢水。 十八、垃圾:指船舶在正常操作中經常或定時處理之鮮魚以外之食物、殘 湯、剩羹及船舶作業所生之廢棄物。但不包括油、有害物質及污水 。 十九、事故:指將有害物質或含有害物質之排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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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