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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3條

為確保船舶之結構、設備、裝具、佈置及材料均能符合船舶設備規定,非 經檢驗合格,執有有關防止污染證書之船舶,不得航行。 前項檢驗及發證,交通部得委託本國驗船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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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