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 第5條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軍事建制之艦艇,應配合本規則之規定採取適當防止海水污染之措施。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規則依商港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左:一、船舶:指在水面或水中可供航行之船舶及固定或漂浮於水面之浮體及平…第3條為確保船舶之結構、設備、裝具、佈置及材料均能符合船舶設備規定,非經檢驗合格,執有有關防止污染…第4條外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時,商港管理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登臨船舶施行檢查,並查驗其油料或船貨…
← 第4條看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