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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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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軍事建制之艦艇,應配合本規則之規定採取適當防止海水污染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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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規則依商港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左:一、船舶:指在水面或水中可供航行之船舶及固定或漂浮於水面之浮體及平…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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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外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時,商港管理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登臨船舶施行檢查,並查驗其油料或船貨…
← 第4條
看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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