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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 第37條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37條
商港及離岸終端站收受設備之管路與船舶排洩管路相啣接之接頭,其標準 尺寸依左表規定: (編 註: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八) 第 18877-188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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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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