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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38條

船舶大量排洩油時,該船舶或離岸終端站之所有人或貨物託運人、受貨人 應視實際情形備具攔油帶、油處理劑及其他適當之物質器材,以採取防除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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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