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 第35條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35條

依規定不得排洩入海之油、有毒液體物質及其殘留物、污水、不潔壓艙水 、洗艙水等,應留存船上或排入收受設備。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