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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目標及範圍。 二、海洋庇護區與各分區之名稱、土地權屬、邊界之經緯度、面積及圖示。 三、海洋庇護區鄰近之環境敏感區域及自然環境概況。 四、海域空間利用情形及毗鄰陸域之土地、建築使用現況。 五、具重要生態保育、科學研究、文化資產及環境價值之應優先保護區域或主要保育標的。 六、海洋庇護區各分區之棲地維護、保育利用原則及策略。 七、海洋庇護區各分區之保育措施、監測計畫、緊急應變及其他維護管理措施。 八、其他有關保育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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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