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保育法 › 第29條

海洋保育法 第29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規定劃定海洋庇護區前,已於該海域合法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鋪設電纜、管道、設施、結構、從事探礦或採礦或其他經許可或核准之行為者,不受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得繼續從事許可或核准行為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海洋保育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