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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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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 第10條
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禁止進入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國家安全或軍事目的。 二、海域巡防、犯罪查緝、漁業巡護、污染防治、海難救助、航路標識設置管理、海洋保育、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或管理等公務目的。 三、船舶連續不停迅速通過,且未從事航行以外之活動。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等活動。 前項第四款申請同意之程序、應檢附文件、審議作業、廢止同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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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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