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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觀察員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海洋保育觀察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其職務: 一、使他人利用其名義執行任務。 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三、執行任務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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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第十六條之海洋保育觀察員,指經主管機關遴選且完成海洋保育觀察員課程,並指派從事觀察、監測…第3條參加海洋保育觀察員遴選者,應為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具公立或立案…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海洋保育觀察員遴選;已擔任者,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其職務:一、曾犯內亂…第5條海洋保育觀察員之遴選,其方式應就筆試或書面審查擇一,併採口試之方式為之,擇優參加海洋保育觀察…第6條海洋保育觀察員課程時數三十二小時以上;其內容如下:一、海洋相關法規。二、海上工作與安全規範。…第7條海洋保育觀察員應每年完成在職訓練八小時以上,其內容由主管機關依業務需求規劃。同年度已接受前條…第8條海洋保育觀察員執行任務期間,應配戴主管機關核發之識別證及攜帶主管機關指定之裝備,並善盡保管責…第9條海洋保育觀察員完成任務七個工作日內,應據實製作紀錄並送交主管機關。第10條海洋保育觀察員對於從事任務期間所取得之文件、照片及影像等資料,負有保密之義務,未經主管機關同…第1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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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