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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觀察員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海洋保育觀察員課程時數三十二小時以上;其內容如下: 一、海洋相關法規。 二、海上工作與安全規範。 三、海洋生物物種與特徵。 四、海洋保育相關事項。 五、觀察紀錄及通報程序表。 六、海上實務操作。 七、海上救生訓練。 八、職業道德及行為規範。 完成前項課程者,主管機關得擇優指派為海洋保育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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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