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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觀察員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十六條之海洋保育觀察員,指經主管機關遴選且完成海洋保育觀察員課程,並指派從事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等任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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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