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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及管理站: 一、企劃經理科。 二、環境維護科。 三、保育研究科。 四、解說教育科。 五、行政室。 六、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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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第3條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第5條企劃經理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本國家公園各項計畫之規劃、檢討及變更。二、本處與各有關機關及單位…第6條環境維護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本區域內各項工程設施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監督、驗收及其預算…第7條保育研究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本區域內自然生態之保育、研究、經營、執行及監督。二、本區域內自然…第8條解說教育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本區域內公園解說系統與環境教育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監督。二、本區域…第9條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第10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11條本處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2條管理站掌理事項如下:一、站區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研究及保育。二、站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研究、…第13條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4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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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