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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6條

環境維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各項工程設施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監督、驗收及其預算執行。 二、本區域內古物與古蹟之維護及修繕。 三、本區域內各項工程設施勘查、測量及調查研究。 四、本區域內公私建築物、道路與橋樑之建設及拆除案件之許可。 五、本區域內水土保持案件之會審。 六、本區域內復舊造林及景觀維護。 七、本區域內環境之管理。 八、本區域內建築之管理。 九、未來海洋型國家公園籌設之環境維護業務規劃。 十、其他有關環境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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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