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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 第3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警監或少將;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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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