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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 第4條

各分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或上校、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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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