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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 第2條

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轄區內海洋權益維護之執行。 二、轄區內海事安全維護之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安全檢查之執行。 四、轄區內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之執行。 五、轄區內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之執行。 六、轄區內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協調、調查及處理之執行。 七、轄區內海域及海岸安全調查之執行。 八、轄區內海岸管制區安全維護之執行。 九、海巡艦船艇建造及維修養護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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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