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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
› 第1條
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五條
及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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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主管機關及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以下合稱機關)依本法受理許可申請時,應收取審查費如下:一、依本法…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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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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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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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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