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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海洋污染防治費。 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歸墊之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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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