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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管理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會相關業務主管。 二、本會所屬機關(構)首長或副首長。 三、主管經濟、環保、財政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代表。 四、具備海洋污染防治、海洋保育、財政、會計、法律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 五、海洋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代表、關注海洋污染防治議題之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本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本管理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均為無給職。由機關(構)代表、徵收對象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予改派,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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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海洋污染防治費。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發生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第6條本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第7條本管理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第8條本管理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第9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0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11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2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3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第14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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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