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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管理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管理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機關(構)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前項委員對於與本人或所代表之徵收對象、團體有利益關係之事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主席認為委員有前項情事而未迴避時,應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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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