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8條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管理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管理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機關(構)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前項委員對於與本人或所代表之徵收對象、團體有利益關係之事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主席認為委員有前項情事而未迴避時,應命其迴避。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