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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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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35條
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包括下列項目: 一、防止、監控、排除或減輕海洋污染措施所需費用。 二、執行海洋或海岸環境改善及監測之費用。 三、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之費用。 四、油品、污染物採樣分析費用。 五、因海洋污染事件產生海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費用。 六、國內外專家審查、諮詢及差旅費用。 七、執行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人員之相關加班、差旅、誤餐、郵電、油料、交通運輸工具租賃、應變處所租金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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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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