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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38條

第 七 章 責任及救濟
未在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因違反本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及費用負擔,於未履行前或有不履行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該船舶泊靠我國港口,禁止其航行、開航或要求移航,並得限制船舶所有人及重要船員離境;開航後,復駛入我國領海者,亦同。但經提供足額擔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港口管理機關、事業機構應協助規劃船席、泊靠船席及限制該船舶出港;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執行機關強制其泊靠至指定席位。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提供之擔保金額,不足以支付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與處理所生費用及損害賠償金額時,船舶所有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足擔保。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洋污染防治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9條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補足擔保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責任及救濟」的其他條文

第35條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包括下列項目:一、防止、監控、排除或減…第36條船舶對海洋污染產生之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船舶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一百五…第37條海洋污染損害之賠償請求權人,得直接向責任保險人請求賠償或就擔保求償之。第39條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其求償權優於抵押權、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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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