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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39條

第 七 章 責任及救濟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其求償權優於抵押權、留置權及一般債權。 為保全本法之損害賠償債權、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之求償、依本法裁處之罰鍰及第六十三條追繳所得利益之履行,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法院或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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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及救濟」的其他條文

第35條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包括下列項目:一、防止、監控、排除或減…第36條船舶對海洋污染產生之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船舶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一百五…第37條海洋污染損害之賠償請求權人,得直接向責任保險人請求賠償或就擔保求償之。第38條未在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因違反本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及費用負擔,於未履行前或有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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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