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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第16條

補償機關應指派人員製作協議紀錄。 協議紀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協議之處所及日期。 二、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 三、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四、請求權人請求補償之事實、理由及金額。 五、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拋棄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其他補償請求權等其他重要事項。 六、協議結果。 前項第二款人員應緊接協議紀錄之末行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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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