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 第18條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第18條

第 三 章 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
協議不成立,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未成立協議,補償機關應逕行作成核定補償金額之處分,並以書面載明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記載事項及下列事項: 一、協議不成立之事由。 二、補償機關及逕行核定補償金額。 三、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等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核定補償處分,準用前條第二項送達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的其他條文

第11條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致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所有人、使用人遭受特別犧牲之…第12條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所受損失為限。第13條補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資訊並檢附相關資料,向補償機關提出:一、請求權人之姓名、出生…第14條補償機關認補償之請求不符前條所定程式或代理權有欠缺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間,通知請求權人或代理…第15條補償機關對於第十一條之請求,除有前條情形外,認有補償之必要者,應即與請求權人或代理人進行協議…第16條補償機關應指派人員製作協議紀錄。協議紀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協議之處所及日期。二、到場之…第17條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蓋補償機關…第19條補償所需經費,由補償機關編列之。
← 第17條看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