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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第28條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28條
海運快遞業者違反
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將應以一般進出口報單通關之貨物,以簡易申報單申報者,由海關依關稅法
第八十七條
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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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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