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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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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9條
海運快遞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請登記: 一、申請書: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負責人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明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二、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文件(含海空合一)及其影本。 前項業者未具備報關業資格者,應指定配合之報關業者,並檢附其報關業務證照及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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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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