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 第4條

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第4條

核發獎勵金,以移送法院執行徵起之進口稅、滯納金、罰鍰、代徵之貨物 稅實際解庫金額為準。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