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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 第2條
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第2條
核發獎勵金之對象如左: 一、各執行法院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庭長、推事、主任書記官、書記 官、執達員。 二、台北市、高雄市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為協助海關派駐財務法庭 或財務執行處直接參與欠稅及罰鍰執行之人員。 三、海關派往配合辦理執行之人員。 四、因提供欠稅人或受處分人之財產資料,因而增加執行徵起金額之密告 人。但以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資料當時無從知悉在執行現場無從發現之 財產資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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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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