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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第6條

獎勵金之具領,由海關主辦移送執行單位統計當月每組 (或每人) 實際徵 起解庫金額,按各執行法院、台北市、高雄市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處 、海關等單位及密告人分別繕具請領名冊 (列具請領人職別、姓名、徵起 金額、應發獎金金額、蓋章) 於次月十日前送會計單位核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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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