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 第5條

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第5條

核發獎勵金之標準如左: 一、各執行法院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執行人員,每組 (未分組者按每 人計,下同) 每月執行徵起金額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者,發給千分之五獎勵金;超過五十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二 ‧五發給,惟最高獎勵金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元。 二、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庭長、推事、主任書記官獎勵金,按財務法 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執行人員每月應領獎勵金額百分之二十另行撥發, 以庭長百分之四十、推事百分之四十、主任書記官百分之二十給付。 三、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員,比照本條第一款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 處之執行人員核發獎勵金。 四、第二條第四款之密告人,按其增加執行徵起金額百分之五核發獎勵金 ,惟每案最高獎勵金不得超過新台幣壹百貳拾萬元。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核發獎勵金之對象如左:一、各執行法院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庭長、推事、主任書記官、書記官、執…第3條核發獎勵金所需經費,在海關有關工作計畫「補助及獎勵」科目項下編列預算支應。第4條核發獎勵金,以移送法院執行徵起之進口稅、滯納金、罰鍰、代徵之貨物稅實際解庫金額為準。第6條獎勵金之具領,由海關主辦移送執行單位統計當月每組(或每人)實際徵起解庫金額,按各執行法院、台…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看 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