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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2條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應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且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尚未取得繳納擔保者,海關應將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應繳金額資料鍵入電腦控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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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