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 第4條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4條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應繳金額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海關得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