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 第5條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5條

前條所稱相當擔保,指除現金外,相當於欠繳應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金額之下列擔保: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銀行定期存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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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