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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56條

保稅工廠有搬移、私運或虛報保稅物品進、出口或進、出廠或未經核准擅自將保稅產品、原料或自用機器、設備出廠等觸犯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者,依該有關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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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