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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57條

第 六 章 罰則
(刪除)
AI 白話解釋

「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51條保稅工廠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51-1條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第52條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第53條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第54條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第55條代保稅工廠加工之廠商未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者,得停止其代加工案件。第56條保稅工廠有搬移、私運或虛報保稅物品進、出口或進、出廠或未經核准擅自將保稅產品、原料或自用機器…第58條保稅工廠以保稅原料或自用機器、設備名義報運非保稅物品進口,逾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期限而自行申報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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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