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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商業團體或公司組織以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申請經營海難救護業,準 用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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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