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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服制準則 第5條

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常服: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參加集會或前條以外之典禮儀式時。 二、工作服: (一)執行防災宣導、值班勤務、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勤務時,穿著消防工作服。 (二)執行救護勤務時,穿著救護工作服。 (三)執行人命搜救及國際人道救援時,穿著搜救(救助)工作服。 (四)各級消防機關專用工作服之穿著時機,依各級消防機關之規定。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勤務,除值班勤務外,得由各級消防機關指定穿著其他消防制服,於實施前應先公告並向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備案。 依前二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大衣或雨具。但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時,常服上衣得改穿著外套。 於第一項規定外,各級消防機關得規定常服、工作服或便服穿著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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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