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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服制準則 第7條

消防機關消防人員授階層級,依所任職務之配階,分別規定如下: 一、本署署長:於到任交接之公開儀式中,由內政部部長或其授權之人授階。 二、本署所屬機關首長及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局長:由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三、其他消防機關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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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